日照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袁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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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合同违约 解除合同后还能要求付违约金吗

添加时间:2021年8月17日 来源: 日照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cxhzmls.cn/

 袁玉强,唐山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哪些情况属于合同违约

  哪些情况属于合同违约违反合同义务,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其主要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不能履行、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以及债权人延迟等等,下面由编辑在这里整理介绍。


  合同违约的具体表现形式


  1、不能履行:即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或法律禁止履行;


  2、延迟履行:即能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履行;


  3、不完全履行:即履行有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


  4、拒绝履行:即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不履行;


  5、债权人延迟:即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延迟。


  合同违约的救济方式


  1、继续履行,即违约方按照当事人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即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或当事人要求矫正其不适当履行行为,如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


  3、赔偿损失,即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利益;


  4、支付违约金,即违约方按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违约的惩罚,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并列关系;


  5、解除合同。


  合同违约赔偿方式包括哪些


  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三是代物赔偿。


  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收录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里的修理即是恢复原状。又如,购买的羊绒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退货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如果是给付金钱,需加付利息。例如,买方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卖方除退款,还应加付货款的利息。


  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实践中多显有困难,故举出金钱赔偿,其简便易行,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金钱赔偿时遇违约人资金困难,没钱,若违约人有其它财产,可以折抵相应金额,代物赔偿,即以其它财产替代赔偿。







解除合同后还能要求付违约金吗

  解除合同后还能要求付违约金吗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确定的一种独立于合同债务履行之外的给付。《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014年,经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原告温某与被告熊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熊某自愿将座落于清华大道金福花园的一套面积为136.25平米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温某,房屋总价款为46万元,买卖合同生效之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16万元,余款30万元在房屋办理权属登记之日付清。被告承诺所出售的房屋的权属明晰,无其他任何产权纠纷,确保该房屋权属的真实性。若双方有一方违约,则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后房屋在办理权属登记过程中发现,该标的房屋于2013年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30万元。被告熊某在合理期间不能消除该房屋的抵押行为。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温某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房款16万元,并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20000元。




  被告熊某以标的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构成房屋买卖交付不能,且被告又不能再合理期间消除房屋的抵押行为,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各方均无异议。房屋买卖合同解决后,双方在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违约金条款作为原合同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因此违约金条款也应随之消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表现为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而不是违约。故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的诉请不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确定的一种独立于合同债务履行之外的给付。《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因此,即便合同解除,违约金条款也继续有效。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即在一方违约情形下导致合同解决的,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当继续有效。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在合同依法解决后是否有效的问题,其实质是违约金条款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违约条款是否具有独立性,关键是应视消灭或否定合同效力的原因和违约的形态而定。针对合同效力消灭后处理有关事宜的依据,我国《合同法》分别在第57条和第98条作出相应规定。《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能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无论是;解决争议的条款;还是;结算和清理条款;,都是当事人为合同效力消灭后如何处理相关事宜而事先约定具有相对独立效力的条款,它不因合同效力的终止或被否认而失去效力,否则这种约定将变得毫无意义。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只有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才可以适用法定解除。本案中被告熊某已先行将标的房屋抵押给了商业银行,该行为可能导致原告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其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先行向被告支付了16万元购房款,且浪费原告的时间与精力,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构成违约,则需向守约方支付20000元违约金。该合同约定是双方在合同订立之时,对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的约定,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予以支持。且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处理条款,有利于简化后续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便当事人履行并予以履约,减少双方二次纠纷的发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所以本案原告温某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通过违约条款的适用有利于督促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诚信规则,故本案原告原告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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