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袁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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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相同点是如何的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哪些

添加时间:2022年9月28日 来源: 日照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cxhzmls.cn/

  袁玉强律师,日照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相同点是如何的

缔约过失与违约的相同点是如何的

缔约过失与违约尽管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但二者都具有民事的一般特征,相比较具有以下相同点:

第一、主体具有相对性。二者主体都只能是缔约双方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也都体现了民事的平等性属性。缔约过失的承担主体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的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权利主体是信赖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失中不可能出现第三人,这是因为在缔结合同中只存在要约人与承诺人双方当事人。而违约也只能产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涉及合同之外的当事人,尽管在合同中可能会涉及第三人,但承担中也只能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担义务与承担,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

第二、形式具有财产性。缔约过失和违约都表现为一种财产,即都是表现为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或者给付一定的财物,充分体现了民事是以财产为主的法律的属性。缔约过失中,依《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而违约中,当事人承担违约的形式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12条、第114条的规定,主要有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金,还有采取补救措施等,分析二者的形式可以看出它们都具有财产性的特征。

第三、结果具有补充性。即主体的债务人必须弥补或填补因其缔约过失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损害多少或欠付多少,就应赔偿或补偿多少,这也体现了一般民事的对待相应的属性。《合同法》第42条充分体现了缔约过失的赔偿性特点,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自违约最终得以财产的形式表现后,赔偿性就成为违约的基本特征和属性之一。

第四、承担具有意定性。即两种在最后承担上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损害赔偿的方式、范围、赔偿额计算的方法、赔偿数额的多少进行依法协商,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酌情减免对方的,以非诉讼的和解、调解方式来解决,这些都体现了民事是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协商议定的法律的特性。承担的意定性也是合同订立、履行中当事人双方意思自由的具体表现之一。

另外,任何都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为其后盾,保障的最后实现,体现国家意志的干涉,缔约过失与违约也不例外,这一特性也同样贯通缔约过失与违约。缔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同样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正是凭借人民法院的这种依法赋予的特殊强制力,才能使缔约双方当事人或合同当事人全面、正确的履行义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相同点主要是主体具有相对性,形式具有财产性,结果具有补充性,承担具有意定性。如果大家还有相关问题,欢迎的到进行咨询,这里有专业的律师来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哪些

合同法第107条完全没有提到“过错”问题,从法律文本解释论上可以看出法律没有采用过错原则。

将违约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并非自合同法始。民法通则、原技术合同法和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早已经有规定。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原技术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很明显,它们所采纳的都是严格的归责原则。惟一的例外就是经济合同法,其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

为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的变化所表明。建议草案第138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1995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草案讨论会上,有的同志建议删去“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尽管有不同意见,但这一删除建议最终为立法所采纳,并经调整后形成今天的合同法第107条。很明显,这一变化就是从过错推定到严格的变化。

尽管大陆法基于其根深蒂固的传统而采过错原则,但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举证倒置的方法,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违约人有过错,而是要求违约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视为有过错而应当承担违约,从而大大降低了过错原则对受害人设置的过高的门槛。

英美法以及重要的国际统一合同立法都采纳了严格原则。英美法上的这一传统众所周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1条也规定:“受损害一方援用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法时,无须证明违约一方有过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1及其注释1、《欧洲合同法原则》第101条,都明确排除了法院对违约方过错的考虑和受害人对违约人过错的证明,普遍采纳了严格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是两大法系权威学者经过权衡后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趋势。

严格原则符合违约的本质。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双方制订用以约束当事人各方的法律性文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不过是执行双方的意愿,这就使违约即承担违约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另外找寻其他理由。

严格的一般含义是,追究违约人的违约或者满足受害人法律救济要求,既不要求受害人证明违约人有过错,也不要求违约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里的逻辑是,只要有违约事实就要承担违约,违约的构成以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要件,违约人对此的过错与的承担毫无关系。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受害人无须举证证明违约人的过错,法院对这方面的举证也根本无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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