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袁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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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答辩状怎么写 融资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添加时间:2024年1月5日 来源: 日照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cxhzmls.cn/

  袁玉强,日照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担保合同答辩状怎么写

;;;;;;; 司法活动中我们会经常看见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那么担保合同答辩状怎么写让来为大家解答吧。




;;;;;;; 一、担保合同答辩状怎么写


  答辩人:XXX,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被答辩人:XXXXXXXXX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V。


  原审被告:XXXXXX贸易有限公司,住址:东莞市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V。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上诉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买卖合同》项下原审被告得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是合法、合理的。


  ***年**月***日,答辩人与原审被告XXXXXX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买卖合同》,因原审被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按合同约定:答辩人有权要求原审被告以合同约定价格回购商铺,而被答辩人当天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内容包含承诺为答辩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项下原审被告XXXXXX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提供连带保证,并补充范围包括合同交易价格、销售合同的内容等。上述被答辩人已经承诺对合同项目下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范围里面的销售合同的内容也包含原告原审被告的所需承担的义务,另范围后面加;等;,说明还包含其他方面承担范围,是对《担保函》排头约定承担合同义务承担担保的补充。被答辩人属于对担保认识错误,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买卖合同》


  项下原审被告得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应驳回被答辩人所有上诉请求。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在判决:;被答辩人承担的保证没有超过保证期间;。被答辩人认为:;应在《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限;,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法条认识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对于连带保证的保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法律也直接规定了具体的保证期间。本条对连带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所规定的保证期间同于对一般保证的规定,都是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有权在此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 依照本法对连带保证法律意义所作的界定,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也就是说,连带的保证人是没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而该保证人不得主张债权人应首先经司法程序通过主债务人来满足其债权。因此,答辩人在《买卖合同》的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答辩人承担保证。被答辩人提出从《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是对法条的理解错误,而答辩人与**年**月**日起诉被答辩人承担保证,并没有超过


  上述法条规定的期间,依法被答辩人不能免除保证,其应对原审被告合同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固然是其一项法定权力,但其实质是被答辩人滥用上诉权企图拖延判决生效时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谴责被答辩人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并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二、担保合同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融资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随着经济的发展,融资担保的情况越来越多,一般合同都是需要签订合同的,特别是担保合同作为另一方的担保合同尤为重要,但是当然会出现一些即使签了合同可能也会无效的情形,那么融资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正规的融资担保合同范本应该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融资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我们还应当明确,主合同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主合同的债权不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则不受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这是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但对独立担保,如经常遇到担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遇到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立法精神看,担保合同可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内担保合同作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涉外担保合同则有效。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或合同无效原因而不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担保合同。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又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单位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


  六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


  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依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即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


  担保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为无效担保合同。如:


  《担保法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谓根据公序良俗原则 就对外担保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担保行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就《担保法解释》第六条具体规定来说:该条第二项规定的"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局批准或者登记的"情形,实质上是境外的债务人转嫁风险的一种方式,损害了国家经济利益。第三项规定的"境内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实质上是将导致外债风险转移给国内金融机构和企业而加大中方的筹资成本和风险,因直接或者间接地形成中方债务而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外商实际上既不出资也不承担风险却取得利益,这既违背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的基本原则,也与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相悻。


  第四项所规定的"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情形,在没有外国机构和外资企业的等值外汇资产作抵押的证明的前提下,实际上违反了我国外汇管制规定,损害国家金融和外汇管理秩序。第五项规定的"对外担保合同或者主合同进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的情形,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管理局批准,否则合同条款的变更将会加重担保人的而增加担保风险,担保人可以免责。《担保法解释》运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评判行政规章中的禁止性和强行性规定的重要标准的做法,对于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实施后应如何对待行政规章中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问题,无疑颇具启示性的指导意义。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担保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担保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其担保合同对被代理人不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


  二、融资担保合同范本

  方:


  乙方:


  甲方需向 融资,请求乙方为其融资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在 融资金额为人民币 ,种类: .


  第二条 保证期间,上项融资甲方与银行签订 ,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请求乙方为其上述融资提供担保,乙方同意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担保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届满之日起 年。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检查、监督甲方所贷款项的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


  3、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从乙方代为偿还之日起,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并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优先受偿;


  4、乙方按担保金额一次性向甲方收取担保手续费,收费标准为年息 % ;


  5、在甲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和提供反担保条件的情况下,及时为甲方办理贷款担保。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申请贷款担保的条件提供乙方要求的各类资料;


  2、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反担保措施并承诺在银行发放贷款前完成:


  若甲方逾期或迟延办理上述反担保措施,乙方有权通过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对反担保财产予以保全,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按乙方提供的担保金额的20%比例违约金且还应承担包括不限于由此产生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


  3、甲方整个贷款手续办理结束后,必须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放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送交乙方一份留存;


  4、甲方必须按申请用款事由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检查和监督;并按期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


  5、甲方按借款合同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6、在乙方为甲方出具贷款担保书之前,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担保手续费;如甲方提前还款,乙方按实际担保日期收取担保手续费;


  7、乙方提供担保后,甲方与银行如需修改担保合同或变更主合同时,需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承担担保。


  第五条 甲方不能如期归还贷款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由乙方征求银行意见后,确定是否同意展期担保。


  第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担保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 如甲方贷款逾期,从乙方为甲方代为偿还之日起,即有权收取损失的利息。


  第八条 协议管辖: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进行诉讼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反担保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融资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全部内容,为了不让融资担保合同无效,大家一定要规矩的写好合同,清楚合同无效的情形才可以。担保合同是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存在,既然这也属于合同的一种,那么其肯定也就存在无效的情况。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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