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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毅,昆明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 司法活动中我们会经常看见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那么担保合同答辩状怎么写让来为大家解答吧。
;;;;;;; 一、担保合同答辩状怎么写
答辩人:XXX,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被答辩人:XXXXXXXXX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V。
原审被告:XXXXXX贸易有限公司,住址:东莞市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V。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上诉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买卖合同》项下原审被告得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是合法、合理的。
***年**月***日,答辩人与原审被告XXXXXX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买卖合同》,因原审被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按合同约定:答辩人有权要求原审被告以合同约定价格回购商铺,而被答辩人当天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内容包含承诺为答辩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项下原审被告XXXXXX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提供连带保证,并补充范围包括合同交易价格、销售合同的内容等。上述被答辩人已经承诺对合同项目下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范围里面的销售合同的内容也包含原告原审被告的所需承担的义务,另范围后面加;等;,说明还包含其他方面承担范围,是对《担保函》排头约定承担合同义务承担担保的补充。被答辩人属于对担保认识错误,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买卖合同》
项下原审被告得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应驳回被答辩人所有上诉请求。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在判决:;被答辩人承担的保证没有超过保证期间;。被答辩人认为:;应在《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限;,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法条认识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对于连带保证的保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法律也直接规定了具体的保证期间。本条对连带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所规定的保证期间同于对一般保证的规定,都是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有权在此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 依照本法对连带保证法律意义所作的界定,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也就是说,连带的保证人是没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而该保证人不得主张债权人应首先经司法程序通过主债务人来满足其债权。因此,答辩人在《买卖合同》的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答辩人承担保证。被答辩人提出从《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是对法条的理解错误,而答辩人与**年**月**日起诉被答辩人承担保证,并没有超过
上述法条规定的期间,依法被答辩人不能免除保证,其应对原审被告合同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固然是其一项法定权力,但其实质是被答辩人滥用上诉权企图拖延判决生效时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谴责被答辩人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并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二、担保合同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随着经济的发展,融资担保的情况越来越多,一般合同都是需要签订合同的,特别是担保合同作为另一方的担保合同尤为重要,但是当然会出现一些即使签了合同可能也会无效的情形,那么融资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正规的融资担保合同范本应该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我们还应当明确,主合同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主合同的债权不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则不受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这是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但对独立担保,如经常遇到担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遇到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立法精神看,担保合同可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内担保合同作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涉外担保合同则有效。
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或合同无效原因而不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担保合同。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又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单位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
六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
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依据《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