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袁玉强

15065597189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房屋买卖估价规定

添加时间:2017年7月22日 来源: 日照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cxhzmls.cn/
 
  李先生去办理房地产过户,管理机构告知要对申报房屋成交价格进行房地产现场估价,审定价格后,方可纳税过户。李先生因为有事短期外出,便对管理人员说“你们随便看看或参照行情说个价不就算了,何必搞得那么复杂?再说房地产本身就有市场价格,估价嘛,不就是瞎猜乱估而已!”

    房地产估价真的是“瞎猜乱估”吗?当然不是。房地产价格是房地产交易的核心,国家对于价格的评估有一套严密规范的制度。国家针对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市场活动中需确定的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管理,制定了《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市场估价,当事人可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或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进行”,“未经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的,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立契手续,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

    李先生拿着某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出具的估价结果报告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过户,但管理部门对他提供的结果报告不予认定,并要求重新估价纳税。李先生大感不解:都是合法的估价机构,为什么还要管理机构认定?是否管理单位在搞行业垄断?

    按照法规,合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两种。一种是向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而成立的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这种类型的估价机构可开业经营;另一种类型是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估价的职能机构,是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府税费收入及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费用的房地产估价业务。这两种类型估价机构的根本区别在于政府主办的估价机构可以办理房地产买卖、租赁、赠与和拆迁赔偿等纳税、赔偿估价业务,而社会其他估价机构是不能承办的。因此,李先生拿着社会估价机构评定的“纳税依据”肯定不会被管理部门承认。 

联系电话:15065597189

全国服务热线

15065597189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