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袁玉强

15065597189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网购VR眼镜送黄片 传播淫秽物品罪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11日 来源: 日照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cxhzmls.cn/

网购VR眼镜送黄片

1月5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相关消息,披露深圳第一宗卖VR眼镜赠送淫秽视频被批准逮捕的案例。另悉,深圳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这类卖VR眼镜赠送淫秽视频案9件27人,绝大部分都是90后,甚至还有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据检察官介绍,刘某在打理天猫某旗舰店中,以牟利为目的,为了提高网店VR眼镜销售量,以提供淫秽视频的方式吸引顾客,向700余人传播了淫秽视频。2016年12月15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批准逮捕。据了解,这也是深圳第一宗批准逮捕的卖VR眼镜赠送淫秽视频案。

在此后的半个多月里,加上刘某这一件,深圳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这类卖VR眼镜赠送淫秽视频案9件27人,并对其中的7件19人,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予以批准逮捕。(新闻来源:未来网)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因此,《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涉及刑事犯罪,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

联系电话:15065597189

全国服务热线

15065597189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